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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考生投档所在的同一专业(类)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投档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生源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2.我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招生批次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含编导类、美术类、音乐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录取时根据考生艺术类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1)福建省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②美术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③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备注:综合分计算公式中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2)在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其他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按该省(区、市)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源省(区、市)体育类本科控制线。

1.我校对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福建省体育类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

体育类综合分=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2.其他省(区、市)若无特殊规定,同一轮投档考生成绩排序原则上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勤工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

专业

收费标准

批文及文号

一般本科专业

5040元/年

闽价〔2000〕费245号 、闽价〔2004〕费16号、闽价费〔2013〕176号等

重点学科专业

5460元/年

软件工程专业

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

8640元/年

闽台合作办学一般本科专业

采用“4+0”模式,15000元∕年

闽价费〔2018〕190号

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本科专业

采用“4+0”模式,18000元/学年

闽价费〔2018〕190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标准如下:

1.达理公寓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闽价费〔2010〕43号)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

4.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0〕43号)

5.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6.圆山校区2号楼(2人间):10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7.圆山校区2号楼(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8.圆山校区3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9.达理学生公寓2号站、校内旧公寓(6人间):8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20] 434号)

10.校内15号楼6-7层(4人间):5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20] 434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漳价审〔2013〕27号)。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闽台合作项目)引入台湾院校师资和课程。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闽台合作项目)、经济学(闽台合作项目)、旅游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公共艺术(闽台合作项目)、音乐学(闽台合作项目)专业采用“4+0”模式。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邮编:363000

学校网址:http://www.mn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0596-2597633

纪律监督举报电话:0596-2591404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mnn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z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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