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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体重指数(kg/m 2)=体重(kg)÷身高2(m2)]

(三)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无口吃,无色盲、色弱,嗅觉灵敏,两耳无重听。

(五)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或缺陷;无驼背;无文身;无罗圈腿;无明显八字步;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各种残疾。

(六)血压正常。

(七)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面试要求: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表1各测评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表1 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

男子

测评项目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女子

测评项目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50米跑

1次

≤9〞2

50米跑

1次

≤10〞4

立定跳远

3次

≥2.05米

立定跳远

3次

≥1.5米

1000米跑

1次

≤4′35〞

800米跑

1次

≤4′36〞

引体向上

1次

≥9次/分钟

仰卧起坐

1次

≥25次/分钟

第十七条 女生比例占招生数的10%,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八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九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9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同等优先,再按文、理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排列顺序以福建省规定为准。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司法警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同等优先,再按文、理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排列顺序以福建省规定为准。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招生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二十四条 对电子档案中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救助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操行考核、体能测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颁发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它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址:http://210.34.112.99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咨询电话:0591-83532647 83532691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邮箱:fjjyzsb@qq.com

监督举报:0591-83421360 邮箱:fjjcxyjw@163.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变动,以《福建省201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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